考試院修法   公務員不得遲到早退每日辦公8小時、每週總時數40小時。本報資料照

考試院修法 公務員不得遲到早退每日辦公8小時、每週公教信貸總時數40小時。本報資料照


考試院院會今通過公務員服務法修正草案,明訂公務員辦公時數、休息日數及輪班輪休公務員相關勤休規範;

明訂公務員不得遲到早退,每日辦公時數8小時,每週辦公總時數40小時,及每週應有2日休息日的原則性規範。

考試院強調,司法院108年11月29日公布釋字第785號解釋,依據該號解釋意旨,服務法第11條及保障法第23條應於3年內

(即111年11月28日前)檢討修正,將於近日內函公教信貸請立法院審議,盼能如期完成修法工作。

為了兼顧政府業務推動需要,及公務員健康權二者衡平;這次草案修正重點還包括,每日連同法定辦公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

每月延長辦公時數不得超過60小時。但如為搶救重大災害等例外特殊狀況,則授權相關機關分別訂定。

輪班制公務員更換班次時,至少應有公教信貸連續11小時休息時間。惟考量業務性質特殊之公務員種類繁多,工作內容不一,

複雜性高,對於須實施輪班輪休人員的勤休規範,則授權相關機關在維護公務員健康權的原則下,分別訂定。

此外,增訂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所屬公務人員及一般機關待命執行職務公務人員加班補償,

應在符合一般社會通念的合理執行職務對價及保障公務人員健康權原則下,予以適當評價。

為保障公務人員健康權,增訂補休假期限上限,並於公教信貸遷調後得續行補休。

倘公務人員因逾補休期限、離職或亡故,致無法補休假時,亦有加班補償結算機制,應計發加班費或獎勵。

至於辦公時數及休息日數,各機關(構)在不影響為民服務品質原則下,得為調整;總統府、

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對於所屬機關、機構,於維持每週辦公總時數下調整;各級學校主管機關,

於維持全年辦公總時數下為調整原則;行政院配合紀念日及節日放假,調整每週辦公時數及每週休息日數。

此外,為推動業務需要必須加班時,延長辦公時數,連同辦公時數,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辦公時數,

每月不得超過60小時。但為搶救重大災害、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辦理重大專案業務或辦理季節性、

週期性工作等例外情形,延長辦公時數上限,由總統府、國家安全會議及五院分別定之。

考試院表示,政府及公務員基於公共利益及為民服務責任,須即時回應社會民眾需求,

並因應特殊環境或緊急狀況採取積極措施,與民間公教信貸企業之業務性質不同,

「故在權衡業務需要及公務員健康權之取捨下,本次修法所訂相關延長辦公時數等規定,尚無法完全比照勞動基準法」。

 

 

 

 

 

考試院修法 公務員不得遲到早退每日辦公8小時、每週總時數40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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